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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私立東南國中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服裝儀容委員會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期中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壹、依據:

國民中學訂定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修正發布)。

貳、目的

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學校應設

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

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

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參、實施原則:

一、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11人,其委員如下:

(一)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學生自治組織推派或校務會議選出之學生代表3名;

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但特殊教育學校,不在此限。

(二)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服裝儀容委員會

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二、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

(五)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肆、服裝儀容規定:以健康、整潔為原則。

(一)學生穿著以學校制式服裝為主,學生制服、運動服學號鏽製方式如附件。

(二)學生可視天候狀況及個人體質,自行選擇搭配長、短袖之制服或學校運動服,故學生如覺寒冷,應著長袖之制服、學校運動服及制服長褲、學校運動長褲。

(三)學校重要之活動如:週會、開學典禮、畢業典禮、校慶、休業式、校外參訪、校外受獎或參加競賽、國際或校際交流活動等,應遵守學校統一規定。

(四)體育課著學校運動服,可再攜帶一件學校運動服至校更換,不可換穿便服。

(五)天氣寒冷時,可於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

(六)學生如於制服內加穿第二件衣服時,請將裡面衣服紮進褲子或褲裙中,不可外露。

(七)為保護足部,鞋子宜以皮鞋、運動鞋為主,並穿妥包裹腳踝襪子。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八)對於違反上述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如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等。

伍、本實施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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