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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學校應透過以正向、合理且符合教育法規之方式,積極教育及輔導學生並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 類別:來函轉知
  • 公告單位:學生事務處

一、學校應落實「教育基本法」與「教師法」相關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受虐之情事,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學生如有特殊狀況或異常行為,請學校導師或輔導老師,務必了解孩子行為問題的原因,必要時可請輔導老師協助幫孩子轉介諮商或是其他輔導資源。

三、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4條:「主管機關及學校對當事人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並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及第15條第2項:「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主動關懷、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且定期評估有拒學或自殺、自傷意圖學生是否處於具有敵意之學習環境,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委員會確認。」,請學校依規辦理並主動關懷及輔導學生,適時協處。

四、請學校持續推動校園正向管教,除對學校教師宣導外,對於教師以外輔導管教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或校安人員、學務創新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專業輔導人員、運動教練、社團指導老師及其他輔導管教人員等),亦善加利用教育部113年2月日修正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及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於相關會議、研習、座談會中實施宣導,落實零體罰政策。

五、倘學校迄未依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完成修正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和修訂學生獎懲規定,應即研修之。

六、教師如有諮商輔導之需求,本府有個別諮商或個別輔導方式,協助教師自我覺察與統整,解決教師心理困擾,增進教師心理健康。